為便于試驗,根據(jù)可同時用幾個金屬箔,或用更大的金屬箔覆蓋于絕。隔離斷口之間主回路的各隔離斷口應施以規(guī)定的試驗程序進行試驗。烏魯木齊變壓器隔離斷口可以是:打開的隔離開關;由可抽出或可移開的開關裝置連接的主回斷口如果在隔離位置,有一個接地的金屬活門插在被分開的觸頭之間形成一個分離,則在接地的金屬活門與帶電部分之間的距離僅應耐受對地的試驗電壓。烏魯木齊變壓器如果在隔離位置,固定部分與可抽出部件之間沒有接地的金屬活門或隔板,則應按下述要求施加規(guī)定的斷口之間的試驗電壓若可抽出部件的主回路導電部分可以被意外地觸及。
試驗后,隔室可能變形,但不應破裂。注:由于有壓力釋放裝置或在隔室壁上有專門的壓力釋放區(qū)域,隔室可能耐受不到3倍的設計壓力。烏魯木齊變壓器沒有壓力釋放裝置的充氣隔室的壓力耐受試驗充氣隔室的每種設計都應按下述程序承受壓力試驗:應升高相對壓力到隔室設計壓力的3倍并持續(xù)1min。試驗后,隔室可能變形,但不應破裂。充氣隔室的氣體狀態(tài)測量試驗,應測量充氣隔室的氣體狀態(tài),并符合其相關標準和制造廠的技術要求。烏魯木齊變壓器非金屬隔板和活門的試驗,本規(guī)定僅適用于用于防止(直接或間接)接觸帶電部件的隔板和活門。
通過試驗的判據(jù),按GB/T11022-1999的6.2.4的規(guī)定。但是,其中b)項的第段替換為:烏魯木齊變壓器若滿足下列條件,則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通過了雷電沖擊電壓試驗:a)非自恢復絕緣未發(fā)生破壞性放電;b)對每一個試驗系列的15次沖擊試驗,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兩次,且最后五次沖擊中破壞性放電應不超過一次。烏魯木齊變壓器如果最后五次沖擊試驗中有次破壞性放電,則應施加附加的五次試驗驗證且不應出現(xiàn)擊穿。只要整個試驗過程中放電總次數(shù)不超過兩次,可以重復增加五次試驗。這會導致每系列試驗的次數(shù)最多達到25次。
接地回路通常設計成只能耐受一次短路故障。烏魯木齊變壓器主回路的接地,為了確保維護時的人員安全,規(guī)定或需要觸及的主回路中的所有部件都應能事先接地,這不包括與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分離后變成可觸及的可移開部件。外殼的接,烏魯木齊變壓器按GB/T11022-1999中5.3的規(guī)定,并做如下補充:在最后安裝時,應通過接地導體將運輸單元相互連接,相鄰運輸單元之間的該連接應能承受接地回路的額定短時耐受電流和峰值耐受電流。注1:一般地,如果延伸到金屬封閉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整個長度的接地導體具有足夠的截面積,則認為完全可以滿足上述要求。
可用型式試驗的測量值確定出廠試驗電阻值的限值。烏魯木齊變壓器局部放電測量,本試驗根據(jù)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xié)議進行局部放電測量適宜于作為出廠試驗,以檢測材料和制造上可能出現(xiàn)的缺陷,特別是對于釆用有機絕緣材料的。推薦對充流體隔室進行該試驗。如果進行本試驗。機械操作和機械特性測量試驗,機械操作試驗,機械操作試驗是為了證明開關裝置和可移開部件能完成預定的操作且機械聯(lián)鎖工作正常。烏魯木齊變壓器試驗時主回路不通電,應對開關裝置在其操動裝置規(guī)定的操作電源電壓和壓力極限范圍內(nèi)的分、合動作的正確性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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